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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社會案件中經常聽到有人以「精神疾病或障礙」作為抗辯理由以此減輕自身刑責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抗辯」
但精神抗辯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麼呢?只要提出了就一定會採納嗎?檢調單位移送精神鑑定後抗辯就一定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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