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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院初審「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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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現行】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增)九、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有鑒於先前韓國N號房的社會事件,立法院希望加強遏止相關網路犯罪的力道,但觀察目前現行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規定,當中並沒有將網路影音犯罪納入處罰要件中,顯示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範圍可能會有不足的情況,於是便透過立法增定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有立委提出,應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列為上述八款加重構成要件之一;但法務部另提出,若將文字改以「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會使得法規文字更加精確,這樣的提案也無異議地通過初審,因而若該草案若順利通過後,未來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強制性交罪時,將會被判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達到加強管控相關網路性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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