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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公司裡,「監察人」竟然又跑去當「經理人」或「員工」,到底行不行?🤔
關鍵不是誰的職位比較大,而是——誰先、誰後!
最高法院判決揭示「後行為無效」原則:先當監察人,再兼任經理人,可能是後取得的經理人身分無效;反過來,結果又不同!
本週文章帶你一起看,一個「先後順序」,可能直接影響職務效力!完整文章將於明日上架,帶您一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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