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案例及法律分享

【刑事事件】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詐防法第47條減輕刑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詐防法修法介紹,其中第47條關於「自白+繳交犯罪所得應減刑」的規定,一直是詐欺案件辯護的關鍵。本文帶你解析最高法院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最新裁定,一起看實務怎麼說!

【案例事實】

劉先生是詐欺集團的一線人員,負責與中國大陸女子聊天搭訕,最終,劉先生因成功騙得一名被害人匯款200萬元,而領得7千元報酬,其餘並未獲利。在偵查與歷次審判中,劉先生皆自白犯罪行為。法院最終依詐防法第47條前段予以減刑,但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劉先生僅返還少數酬勞,無法補償被害人損害,不應適用減刑規定。

【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詐防法第47條減輕刑度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案例分析】

(一)第一種: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人被騙的全部金額
在大法庭裁定前,部分法院(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主張:「行為人要適用減刑,應補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此見解認為若僅繳交少額報酬就能減刑,將無法發揮法律震懾效果。

(二)第二種: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

2025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正式定調:「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不包含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獲利的金額,也不包含所有被害人的損害總額。

(一)最高法院認為詐防法第47條明確規定是「其」犯罪所得,就是指被告個人犯罪所獲得利益,而不是整個詐騙集團獲利的金額。

(二)而且要求被告繳回全部被害金額,根本不可能!
因為多數詐欺共犯不僅本身經濟狀況就不佳,而且在集團中也只是小僂樓,未必能掌握集團金流,也無法知道所有受害人損失金額,這樣的要求反而會造成鼓勵少數人掩飾事實、避免自白,這個減刑機制形同虛設,違反立法目的。

(三)更何況,詐防法第47條規定,有分成前段跟後段,減刑的要件有所不同:

    1. 前段:針對「個人」→ 始終自白+繳交自己所得。
    2. 後段:若行為人協助查獲全部犯罪所得或主謀 → 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同時說明了,如果被告根本沒有獲得任何報酬,只要符合在偵查階段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還是可以適用詐防法第47條前段應減輕其刑的規定。

依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本案劉先生只要有符合偵查階段到每次審理階段,從頭到尾都坦承不諱,並且有繳回7千元的犯罪所得,那就有詐防法第47條前段應減輕其刑的適用喔!

【結語】

大法庭此見解,讓「誠實自白」有法律誘因,也讓刑責不再綁在不合理的「全額繳回」標準。但這不代表人人都能減刑成功!有無自白?有無實際獲利?是否繳交自己所得?在集團中角色如何?都是法院衡量的重點!若您或親友涉及詐欺案件,千萬別自行處理或草率自白,是否適用減刑、如何說明情節,都攸關結果好壞!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精處理詐欺犯罪、防詐辯護,熟悉最新實務與大法庭見解,提供您最完整的法律策略與辯護建議,歡迎來電諮詢。

【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詐防法第47條減輕刑度

【相關文章】

【參考案例】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Line https://lin.ee/5Q4k6H8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著作權法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