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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持有K他命不只罰錢?一旦被認定「意圖販賣而持有」,刑期三年起跳!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台灣,許多人對 K 他命(三級毒品)存有「沒什麼大不了」的誤解,認為被抓到頂多罰錢、參加講習。然而,法律的紅線畫得比你想像中更深。一旦持有重量超過 5 公克,或是被認定有「販賣意圖」,法律後果將從行政罰鍰直接跳級為有期徒刑,刑期更是從幾年起跳。

【案例事實】

阿強在聚會中被查獲持有 K 他命,總重經秤重為 6 公克。阿強主張這只是個人施用,且三級毒品不是「不入罪」嗎?然而,檢察官認為其持有量已達刑事處罰標準,且因採分裝多包方式攜帶,進一步懷疑其具有販賣意圖。阿強這才驚覺,原本以為的「小事」,竟可能讓他面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持有K他命不只罰錢?一旦被認定「意圖販賣而持有」,刑期三年起跳!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1條之1第2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案例分析】

(一)施用三級毒品在5公克以下,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1條之1第2項確實屬於行政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二)但只要身上帶的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就會從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1條第5項,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會只聽信被告「我只是自己要用」的片面之詞,通常會參考以下客觀事實:

(一)分裝方式:是否使用大量小袋分裝?是否攜帶磅秤?

(二)持有數量:持有的總量是否明顯超過一般人單次使用的合理範圍。

(三)通訊內容:手機內是否有疑似詢價、約定地點等含糊的對話紀錄。

(一)若持有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是初犯且能證明無販賣意圖、悔意誠懇者,律師可協助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但若被掛上「意圖販賣」的罪名,刑責將大幅提升,此時精準的法律策略將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結語】

毒品案件的判決往往取決於細節的釐清,當您面臨數量界定、持有動機或意圖判定的法律爭執時,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是降低風險的最佳路徑。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毒品防制法規,擅長從警詢階段開始建立防禦體系,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真相、還原交易性質,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為您爭取最有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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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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