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與休養,終於可以回到工作崗位,對勞雇雙方而言,當然都是一件好事。不過,「可以回來上班」,並不代表職災治療已經完全結束!
實務上,許多職災勞工復工後,仍須定期到醫院接受物理治療或復健。這時候,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一律改請普通病假嗎?復健所請的假,會不會被計入一年30日的病假上限呢?
【案例事實】
阿宏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認定屬於職業災害。經過數月治療與休養後,阿宏的身體狀況已經可以返回公司工作,但醫師仍安排他每週兩次到醫院接受復健治療。
公司人資卻告訴阿宏:「你既然已經可以回來上班,就代表公傷病假結束了。以後去復健,只能請普通病假,而且一年最多只能請30日。」
阿宏覺得不合理:明明是原來職災造成的傷勢,為什麼後續復健反而變成普通病假呢?
【相關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其中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案例分析】
普通傷病假主要處理的是勞工因一般傷害或疾病而無法工作、必須治療或休養的情形;公傷病假則是針對「職業災害」所造成的失能、傷害或疾病。
因此,《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是普通傷病假的上限,並不適用於公傷病假。
如果勞工接受復健的原因,確實與原職業災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具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就應列為公傷病假,不能與一般普通傷病假合併計算。
有些雇主會認為:「勞工都已經可以回來上班了,怎麼還能繼續請公傷病假?」
但「能夠工作」與「是否仍有治療必要」,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勞工可能已經恢復一定工作能力,可以回到職場提供勞務,但原有傷勢仍未完全痊癒,必須持續接受復健,才能避免功能退化或傷勢惡化。
因此,勞動部明確認為,即使勞工已經復工,只要仍須定期前往醫院接受與原職災有關的必要復健,復健時間仍應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病假雖然沒有普通傷病假一年30日的限制,但這也不代表勞工只要表示「我要做職災復健」,就可以自行決定請假期間。
如果勞工已經可以正常工作,只需定期到醫院復健,公傷病假的範圍原則上就是實際前往及接受復健所必要的時間,而不是只要當天排有復健,就當然可以請一整天的公傷病假。
若醫師另外認為復健後仍有休養必要,或當日不宜繼續工作,則應再依診斷證明及勞工實際身體狀況判斷。
站在雇主端,對於勞工所主張的職災復健,可以要求提出診斷證明、復健治療單、預約紀錄或到診證明等資料,以確認:
(一)復健是否與原職業災害有關。
(二)是否仍有持續復健的醫療必要。
(三)實際復健日期、頻率及所需時間。
不過,雇主不能只以「勞工已經復工」為由,逕行認定後續復健全部屬於普通病假,更不能直接扣除勞工一年30日的普通傷病假額度。
另外,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勞工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因此,符合要件的職災復健時間,不僅不能計入普通傷病假的30日上限,雇主也不能因勞工請公傷病假,而扣發其全勤獎金。
【結語】
「已經復工」不等於「已經完全痊癒」,可以工作,也不代表後續治療不再屬於職業災害的醫療範圍。
只要勞工所接受的復健,確實與原職災具有因果關係,並具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實際復健所需時間原則上仍屬於公傷病假,不計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30日的上限。
對勞工而言,應妥善保留診斷證明、復健處方及到診紀錄;對雇主而言,也應將普通傷病假與公傷病假分別建檔管理,並合理確認醫療必要性,避免因假別認定錯誤而衍生勞資爭議。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勞資法律團隊,無論是勞工面臨職災復健、請假或補償爭議,或企業希望建立合法的職災處理及復工管理制度,我們都能協助釐清權利義務,找出兼顧勞工保障與企業管理的妥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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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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