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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婚前協議寫這幾條,法院直接判無效!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隨著婚姻觀念的轉變,簽署「婚前協議書」已成為許多新人劃定權利義務的重要環節,涵蓋範圍如家庭費用分擔、居住地、家務分配、財產劃分及子女照顧等。然而,並非所有自由約定的條款皆具法律效力,若條款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縱使雙方簽字蓋章,仍會被法院判定無效。本文將為您解析幾項最容易誤踩法律紅線的婚前協議條款。

【案例事實】

小美與阿強在婚前簽署了協議書,約定了婚後應共同居住於宜蘭市某地址,若有一方違反則須支付300萬元違約金不僅如此,雙方還約定了「生子獎勵」,阿強承諾小美每生一個小孩就給150萬元慰問金,甚至在錄音中明定條件:「半年沒懷孕就沒有,先付50萬」,後來小美傳訊息確認:「如果生女兒,150萬還有嗎?」阿強甚至要求「必須生男孩」!

婚後,小美未經同意逕自離家,阿強多次促請小美回家,小美都置之不理,阿強就拿著婚前協議書來法院提告討要300萬元違約金;同時小美也反告阿強履行當初承諾生小孩的150萬元期待利益。雙方各執一詞,對撕上法院!

【家事事件】婚前協議寫這幾條,法院直接判無效!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案例分析】

(一)雙方名義上固然稱為「慰問金」,但阿強顯然是以「限定期間內懷孕」作為給付金錢的對價,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就算雙方都同意約定這種將懷孕生子行為價格化、使子宮商品化的條款,可是這已經顯然變相鼓勵商業化懷孕,將生命誕生視為金錢支配的工具

(二)更何況,小美跟阿強雙方約定「產下男孩」才給錢的條件,無異於以性別區隔生命價值,嚴重悖於現今尊重生命與人性尊嚴的社會倫理標準

(三)法院就會依民法第72條規定,將此類懷孕生子給付報酬的約定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小美主張的期待利益自然不受法律保護,駁回這部分的請求!

(一)民法第1001條雖然有規定夫妻同居義務,甚至夫妻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是不代表可以事前約定鉅額違約金來擔保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為什麼呢?

(二)承前述,雖然夫妻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是法院判決之後,就算對方不願意主動配合,也會因為這涉及到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性尊嚴,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不能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甚至不能對對方處以怠金或管收。

(三)所以,如果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不履行同居就罰300 萬元」,會使夫妻一方為了避免巨大財產損失而被迫同居,這就等同是透過經濟手段間接強制對方的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法院也會因此認為這種違約金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有法院認為,配偶雙方約定是否生育子女(例如不生育子女、結紮或必須生育幾名子女等),並不會被認為是對於生育或收養子女自主權的過度侵害,而被認定約定無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但也有法院認為,配偶雙方約定如果女方決定不生育,男方應無條件配合結紮,可能有侵害到他人對身體的自主權,或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約定無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結語】

簽署婚前協議的初衷,本是為了讓雙方建立對未來生活的共識。然而,任何涉及人性尊嚴、身體自主權、人身自由及生育決定權的條款,一旦踩到公序良俗的紅線,在法律上都是毫無效力的空紙一張!

若您正在規劃婚前協議,或是面臨婚前條款效力爭議、婚姻關係破裂等家事難題,建議切勿直接下載網路公版範本套用。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為您擬定真正兼具法律效力與保障權益的完善協議。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深耕家事身分關係、婚姻契約擬定與離婚訴訟爭議,擁有極為豐富的實務經驗,能為您提供最扎實、專業且具前瞻性的法律策略。若有相關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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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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