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是「加盟創業」法律問題的第二篇文章,還記得「知名飲料店加盟糾紛,竟被求償高額違約金?」中小白的故事嗎?該案例在小白依判決賠償後仍未完結,後來神奇飲料店續以「沒入履約保證金10萬元」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小白在締約時所簽發的10萬元本票,這令小白更加緊張了,究竟違約金的糾紛到什麼時候才會結束呢?於是決定繼續請求律師幫忙,期望盡速有一個完美的落幕。
小白身為一位有為青年,對自主創業懷著無比遠大的夢想,眼見台灣飲料界無窮的商機,於是便決心投身加盟神奇飲料公司,然而在一開始簽訂契約時,小白一心只想著創業後的種種美好,並未對契約約款的內容加以留心,一時衝動下即與神奇飲料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加盟契約、並當場簽發10萬元的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
而在加盟契約2年的期限快到期時,小白卻突然接到神奇飲料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因為您曾於合約期間,曾有過擅自延遲開店、未配合促銷活動、未依法開立發票的行為,已違反契約約定,嚴重影響神奇飲料公司加盟體系的品牌商譽及企業形象,而依約必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小白看到存證信函時都驚呆了,在過去兩年間的確未曾開立過發票,但在近幾日收到國稅局的通知後,便已立刻趕赴國稅局辦理,因此才會出現有一天不小心延遲2小時開店的情況;另外,雖然曾有一次因為員工的疏失而未即時給予商品優惠,但事後已積極取得該顧客的諒解,絕無拒絕配合過任何促銷活動。
因而小白認為,上述種種行為並無嚴重影響神奇飲料公司的品牌商譽及企業形象,並不違反加盟契約而需給付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何況,神奇飲料公司竟選擇在契約快終止的時點,基於以上理由而主張小白應給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更令小白覺得事情並不單純,於是決定尋找律師幫助,以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對於前條第 1 款、第 2 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我們可以先來看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一種信用票據,當發票人在上面載明金額、受款人、到期日等必要事項後,只要指定到期日一到,發票人即應無條件地將金額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而當發票人屆時無法如期支付時,執票人即可以不用透過訴訟程序,直接依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可以快速獲得清償。
然而法院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時,僅採取形式審查的方式,也就是單就本票內容是否有依法記載而為審查,並不會去實質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因而即無法確認雙方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更無法確認金額範圍;再加上本票其實也有偽造、變造的風險,因而當受裁定人若有疑慮時,即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或許您就曾耳聞過,「簽本票後被地下錢莊強制追討」的社會新聞,即是因為本票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即會為了方便,而請債務人簽本票作為保障債權的手段,但有時就不免會變相形成欺壓債務人的工具,因而票據法也曾出現修正的風聲,以求改善此現象。
回歸到我們今天的案例,小白於上次訴訟後,即依判決賠償神奇飲料公司懲罰性違約金2萬元,小白認為自己就違約的賠償責任已經履行完畢,神奇飲料公司不得再以違約為由,沒入履約保證金10萬元,並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小白所簽發的本票,因此小白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於本票債權存在與否、本票債權的金額有所主張。
第2項後段: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但還記得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及的民法有兩種違約金嗎?雖然在上次的案例中,小白已依判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神奇飲料公司,但是因為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不僅僅是賠償損害而已,更是額外再以罰款的方式去督促雙方確實履行契約,因此在負擔完懲罰性違約金後,並當然不代表履行完所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小白既然簽發了10萬元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則該本票所擔保的債權範圍,自然即囊括了小白依契約所負的所有債務,也就是神奇飲料公司所受的損害、加上懲罰性違約金兩者,不當然因為小白賠償完2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即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此時需再就神奇飲料公司所受的損害程度,去評斷本票債權的範圍。
接著法院開始審酌小白延遲開店、未配合遵守促銷活動、未開立統一發票等行為,其違約的程度究竟造成神奇飲料公司多少損害?最終法院認為小白上述行為對於神奇飲料公司商譽、品牌形象的損害實為有限,並未達到10萬元的程度,況且神奇飲料公司並無法就其實際損害舉出任何客觀證據,因此法院便將損害的金額酌減至1萬5千元,原先10萬元的本票債權也僅在此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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