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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7天鑑賞期」可以適用在所有的商品上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網購7天鑑賞期」的法律問題,究竟什麼是「7天鑑賞期」?有什麼商品是不適用「7天鑑賞期」的嗎?以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這期間有什麼相關的權利義務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文章目錄

一、究竟什麼是「7天鑑賞期」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7天鑑賞期,指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消費者七日解約權」,亦即在通訊交易(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之交易)、訪問交易(登門推銷拜訪的交易)時,消費者在收到商品的7日內,有無條件解約的權利,這是因為在這兩項交易中,消費者只是透過網路、電視等方式購物,在簽訂契約前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親眼檢視商品的樣貌,於是,消費者保護法在此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實體商品後,有七天的反悔期間。

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於「7天鑑賞期」中,應該注意什麼?

(1)企業經營者
(1-1)有事先於書面契約、網站資訊就事先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企業經營者,應盡到事先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其有「7天鑑賞期」的權利,否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原先有的7天鑑賞期,將會擴張成為4個月,換句話說,此時消費者從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的隔天開始算四個月的期限內,都有權利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

(1-2)取回商品與返還款項予消費者的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1、2項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收到消費者的退款通知後,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否則企業經營者應該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次日起算的15日內,取回消費者退回的商品並返還價金。

(2)消費者
(2-1)消費者有合理檢視商品的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在7天鑑賞期內,有合理檢視商品的權利,檢視的程度將依照產品特定而有所不同,主要是以不影響商品品質的標準為前提,而如果消費者在檢視時不小心將商品損毀時,後續就沒有辦法有主張「7天鑑賞期」的解約權利了。

(2-2)必須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4項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4項:消費者於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4項規定,消費者必須透過(1)退回商品、(2)書面通知的方式來解除契約,而解除契約的時間,就從消費者交運商品、書面通知發出的那一刻開始起算,因此,消費者如果僅是口頭、去電表示解約時,恐怕是沒有辦法符合「7天鑑賞期」的規定,而來企業經營者主張退回商品款項。

三、哪些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下參考立法理由,將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7款的合理例外情事整理如下: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現做餐盒、蔬果、蛋糕、鮮奶)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電子書、線上掃毒、轉帳、匯兌)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內 衣、內褲或刮鬍刀)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機票)

因此,根據我們上述的討論可以知道,為什麼現在有些電商平台(例如:蝦皮)會有像是這樣:「故若賣家販售的商品為以上不適用於7天鑑賞期之商品,根據法律規定,還請賣家先於商品頁面上載明,若事先未載明則無法排除適用,請賣家務必注意。」的規定,就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的規定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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