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圍標罪」,因應我國過往工程界,常有向他人借牌參與營造標案的狀況,為了避免這樣的業界常態,成為施工責任歸責的破口,於是,我國於民國91年即增修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藉此來規範此類名不符實的借牌行為,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A公司得知政府有新的工程標案,但是因為本身的營業項目與工程案件並不相關,於是,A公司便與B公司討論,想要借用B公司的名義與證件,向政府投標工程標案,而在該標案順利由B公司得標後,A公司就在施工完的幾個月後拒絕履行工程,徒留B公司獨立施作工程案件。
其後,B公司見狀,便以背信罪向檢方提起告訴,後續檢方依法提起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公訴,然而,A公司主張,雙方原先為合夥關係,就工程案件的作業、薪酬分配皆有約定,並非單純的借牌行為。請問此時法院將會如何審理呢?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對於前條第 1 款、第 2 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是針對,沒有名義或證件而無投標能力的廠商,透過借用他人合格的名義或證件,取得投標資格,進而參與投標的行為,此時,除了處罰「參與投標的借用人」、也處罰「未參與投標的出借人」(高等法院99上訴1329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99上易262刑事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上易631號刑事判決)。
有名義或證件的廠商,透過 (1)邀請他人透過他人自身的名義,來參與投標;(2)或接受他人的邀請,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投標,就是「陪標」行為,而「陪標」與「借牌圍標」兩者之間,並沒有辦法畫上等號。
直言之,「陪標」是參與他人標案,常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製造3家廠商投標表象之「詐術」行為相關;而「借牌圍標罪」是以有牌之名掩蓋無牌之實,著重在借牌廠商是否確實無履約能力、出牌廠商也無履約意願的判斷上。
所以,有「陪標」行為,不一定能成立「借牌圍標罪」,詳細依然需要回歸廠商實際的履約能力與意願、還有市場的競爭功能是否有受到侵害再來認定。(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A公司因為本身沒有工程案件的履約能力,便借用B公司的名義與證件參與投標,而在該標案順利由B公司得標後,A公司就在施工完的幾個月後拒絕履行工程,徒留B公司獨立施作工程案件。
法院考量B公司原先無意投標,是基於信任A公司,才會應允借牌參與標案,事實上,B公司對於投標文件、投標金額都不甚知悉,而,依據A、B公司對外向第三人,因為標案週轉金所簽定的借款契約書內容,當中約定A公司對外負主債務人的無限責任,而B公司僅需負限制範圍的連帶保證人責任,因此,認定A公司確實為標案的履約人無疑,而B公司僅是出借牌照而已,最終認定A、B公司皆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的「借牌圍標罪」。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