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罪」,相關的主題我們之前在「『詐欺圍標』,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一文中,有簡單地向大家介紹過了,先前的案例因為被法院認定具有競爭投標的真意與履約能力,在不屬於「陪標」的狀況下,不成立「詐欺圍標罪」。
而今天我們會舉出實際的例子,更加著重於討論法院如何判斷「詐欺圍標罪」的成立之上(同上一篇文章的「一、」部分),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A以防潮產品為業,為了參與政府相關產品的採購案件,避免參與的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因此,A便夥同妹妹、經銷商各以其負責之B、C公司,在加計A公司後,共計3家公司的狀況下,協助參與標案之投標。
後續,開標人員發現A、B兩家公司,除押標金支票號碼連號、發票人為同一人、託運單查獲號碼為連號,客戶代號竟然也都相同,因此,最終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並且被檢察官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偵查起訴。
第1項: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 82 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 84 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 85 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4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試圖令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的「以詐術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行為,即有可能會屬於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而成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決標的理由!
不過,因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仍有處罰「詐術圍標」的未遂行為,因此,就算後續受到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的影響而無法順利決標開標,行為人依然有可能需要負上「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因為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制度,但是如果有廠商於具備投標資格後,僅形式上參與投標,然而,實際上沒有履行標案的經濟狀況與能力(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或是根本就沒有參與標案的意願(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等等的單純「陪標」行為時,而讓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誤信至少有3家合格廠商,此時,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成立施以「詐術」的行為。
再者,如果形式上徒具有3家廠商投標,但實際不存在競爭狀況,也就是招標程序的價格競爭功能已遭到破壞時,例如:在可以證明行為人確實是基於湊滿3家廠商的主觀意圖、事實上又剛好只有3家投標廠商、沒有其他合格之廠商參與競爭之下,此時,即有可能會被法院最終肯定成立「以詐術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B、C公司是基於A公司的請求,為了幫A公司湊滿形式上3家公司的競爭狀況,而參與投標,實際上並沒有任何投標意願,再加上,後續該標案確實只有A、B、C共3家公司投標,招標程序的價格競爭功能已遭到破壞,在承辦機關不予決標下,法院認定本案成立「以詐術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