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家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監護人可以幫受監護宣告的人處分不動產,用以籌措醫療費用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與「監護宣告」相關的法律問題,之前我們曾經用「若親人的精神狀況不佳,可以申請『監護宣告』保障他的利益嗎?」這篇文章,向大家介紹過監護宣告的功能、以及一些認定的標準。

文章目錄

【沒有錢了,我可以賣你的不動產嗎?】

B因精神狀況不佳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多年來都需要仰賴安置機構的照護,而A政府社會局也於民國105年成為B的監護人,後續,A政府社會局眼見B的現金存款即將無法繼續支付後續的安養與醫療照護費用,於是便想處分B的土地以作為支應,請問A政府社會局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法院將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一、監護人的行為,有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嗎?

民法第1113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

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成年監護中關於監護人的行為規定,依照民法第1113條規定,可以準用未成年監護的規定,因此,監護人對於成年受監護人的財產,需要受到民法第1101條的限制,而這個條文的規定,主要是要規制監護人的行為,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於受監護人無法反抗之下,遂行侵害受監護人權利的行為,相關的限制大概可分成以下類型:

(1)原則僅限於為監護人利益的行為

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3項規定,監護人在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是為監護人的利益才行!同時,立法者為了保險起見,也規定監護人僅能進行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等射設性較低的投資標的。

(2)攸關財產、居住權益之不動產相關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另外,在關於價額較高的不動產時,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基於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甚至人身居住的權利,當監護人涉及購置或處分(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等)、抑或是出租或終止與他人之租約等行為,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才會發生效力,因而,若是監護人擅自為之的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甚至有可能會需要負上相關刑事責任!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本院審酌B無生活自理、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的能力,僅能接受機構照顧,因此確實有支付安養及照護醫療費用的必要,然而B卻僅有些許與他人共有持份土地的地上權與耕作權、9,142元的存款、以及每月8,000餘元的身障補助。

於是法院認為以B目前的經濟狀況,恐難維持後續的安養及照護醫療費用,而A政府社會局為社會福利機關,應可提供B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最終,認為A政府社會的行為尚屬有利於B,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准許A政府社會局有權處分B與他人共有持份土地的地上權與耕作權,以讓B的照護需求得以被滿足。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參考判決: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