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勞資糾紛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小心談職災和解,以避免無法向雇主求償的狀況!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小心談職災和解,以避免無法向雇主求償的狀況!」,的問題,其實在談和解的時候,和解的對象、項目、條件等,都是要多加留心的事項, 否則可能會產生和解結果和自身預期賠償項目有所差異的現象。

因而以下,我們將會介紹幾個關於勞工與承攬人和解的判決,讓大家了解法院曾經有這樣的判決先例,提前作為後續商談和解時,可預先納入防範或考量的風險範圍內(詳細狀況仍因個案會有所不同,判決先例僅能做為參考之用!)。

【案例事實】

A勞工受雇於B小包商,B小包商承攬C承包商之工程,因此,A勞工須至C承包商之工程中工作,後續,因B小包商、C承包商未盡職災防免義務,而致A勞工於工作中受有職業災害,並須支出龐大之醫藥與看護費用。

而於雙方商談過後,A勞工與B小包商間,就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部分,成功達成和解,且B小包商也已經支付完和解金額,請問,A勞工後續可以再向C承包商,請求職災的連帶補償嗎?

一、關於雇主間之「職災連帶補償」責任:

(1)各承攬人間就職業災害補償須負「連帶債務」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承攬工程時,各承攬人應與最後承攬人,就雇主職業災害補償之部分,負起連帶責任,因此,勞工針對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依法可向各個承攬人請求補償,而各個承攬人的補償責任則以雇主職業災害補償總額為限。詳細可以看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工程案件發生職災,勞工向雇主請求補償時,需要注意什麼嗎?

例如:A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法得請領有新台幣300萬元的職災補償,此時,A勞工可以向B小包商、抑或C承包商,請求新台幣300萬元,但是,B小包商與C承包商合計最多僅對A勞工有新台幣300萬元的責任。

(2)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屬「無內部分擔」之連帶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2項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的連帶補償責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職災補償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也就是說,該條是屬於無內部分擔的連帶責任,僅須由最後承攬人負起最終責任。

承上,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實為便於勞工請求職災補償的立法考量,避免勞工遭遇各個包商互踢皮球而求償無門之狀況,方始承攬人間皆不得就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主張免責,不過,畢竟該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仍屬最後承攬人獨立負責之責任,最後承攬人不得因其他承攬人已先行補償予勞工,就據此免除自身的最終責任。

例如:A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法得請領有新台幣300萬元的職災補償,此時,新台幣300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主要是落在B小包商身上,若C承包商已先代替B小包商補償新台幣300萬元給A勞工時,C承包商後續得向B小包商請求新台幣300萬元,B小包商不得主張免責。

二、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勞工「與最後承攬人達成和解」,會生「免除其餘承攬人補償責任」的效力

民法第276條第1項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依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見解:「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如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僱用人)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行使求償權,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

因而,按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見解,是藉由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來解釋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的效力,而於勞工與「最後承攬人」達成「拋棄請求權」的和解時,會產生其餘承攬人就勞工和解拋棄的部分,毋庸負起連帶補償責任的效果,亦即,勞工可能將無從再向其餘承攬人請求連帶補償(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三、 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為A勞工願和解免除B小包商的補償責任,且B小包商也依約給付和解金,基於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見解,C承包商的責任同因B小包商與A勞工達成和解而被免除,因此,認為A勞工不得再向C承包商主張職災補償之連帶責任。

四、法律小提醒:

如果勞工與最後承攬人洽談和解時,若有想保留向其他承攬人請求的權利,建議應多加留心和解的內容、對象等具體項目!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案例相關判決: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