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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件】商標權爭議及善意先使用原則解析(下集)|高雄律師

【智財案件】商標權爭議及善意先使用原則解析(下集)|高雄律師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上週本事務所為各位介紹了商標法的善意先使用原則<商標權爭議及善意先使用原則解析(上集)> ,這週我們要站在商標權人的立場,繼續為各位分析【商標權】與【善意先使用原則】的界線,以實際案例帶您瞭解商標權在現今交易市場上的重要性。

【案例事實】

甲在民國84年開了一間店名為「誼起呷麵」的鍋燒意麵店,但在近期卻同時收到法院跟地檢署的通知,才知道原來「誼起呷麵」在100年的時候已經被乙拿去註冊商標了,請問甲該怎麼辦呢?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法第68條第1項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法第95條第1項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案例分析】

一、承上週文章,甲可以繼續使用「誼起呷麵」的店名,那乙申請商標權是在申請假的嗎?

當然不是!乙的商標權依然存在!只不過甲可以抗辯是他先使用該商標,所以你不能來阻止我繼續使用。乙還是有權利要求甲以外的其他人,你們這些比我申請註冊的時間點晚的人,不能再使用這個商標!

二、「善意先使用」可以轉讓嗎?可以授權嗎?可以加盟嗎?

    1. 那甲如果有一天想退休,他想把店頂讓出去,後面接手的人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店名嗎?
      1. 可以!法院認為商標善意先使用的事實,具有得對抗商標權人的法律利益及財產價值,屬於得為後手繼受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說,這個店名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信譽、商譽、口碑等等),後面接手的店主可因為接盤了這間店,然後繼續使用這個店名,享有這個店名積累起來的客源。
      2. 但是!須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也就是說,他只能繼續賣鍋燒意麵!
    2. 不能授權!也不能加盟!
      1. 法院認為善意先使用是一種抗辯事由,他只是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權利,既然不是權利,當然也無法授予他人權利。
      2. 加盟本身也是一種授權的方式,如果容許善意先使用人可以透過加盟的方式,授權他人可以任意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無疑是創造另一種與註冊商標相抗衡的商標權利,超過該規定保護先使用行為所形成的事實狀態或社會關係。
    3. 那甲可以把店名換成「呷燒麵」,然後把「誼起呷麵」這個店名轉賣給別人嗎?

不行!法院認為善意先使用的這個抗辯是依附原事業之經營,不可分離,非屬可獨立授權的標的

三、使用權利的原因競合?

法院認為使用權利之原因不可能競合,就是呢,你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商標,要嘛就是出於他人的授權,要嘛就是你是基於善意使用自己的商標,不可能一邊接受別人的授權,一邊又覺得這是自己的商標,因為如果你覺得這是自己的商標,又怎麼還會需要經過別人同意才能使用呢!

【小結】

商標法是為了避免有人惡意仿冒真品,混亂消費者,避免真品的商譽被侵害而存在,在現今蓬勃發展的交易市場中,商標權越發重要,各位老闆一定要記得去申請商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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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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