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法爭議中,甲店名「誼起呷麵」面臨乙註冊商標的挑戰,本文深入分析商標權、揭示善意先使用原則,以實際案例助您理解甲如何捍衛經營近30年的商譽。
【案例事實】
甲在民國84年開了一間店名為「誼起呷麵」的鍋燒意麵店,但在近期卻同時收到法院跟地檢署的通知,才知道原來「誼起呷麵」在100年的時候已經被乙拿去註冊商標了,請問甲該怎麼辦呢?
【相關規定】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案例分析】
一、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
1.依商標法第2條,可知我國商標權係採註冊保護原則,意即你要有來跟國家申請,國家才保護你。
2.而申請商標的目的在於取得專屬及排他權的效力,也就是說,取得商標權是為了要讓別人都不能用同一個或類似的名字,只有申請人及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才可以用這個名字。
二、侵害他人商標權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1.民事責任:
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向侵害商標權者請求:
(1)把招牌拆除、不能在任何地方再使用該商標
(2)印有商標的機器、裝置、包裝等物品均銷毀
(3)就其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
依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難道甲就只能放棄經營將近30年的商譽,不能再用這個名字了嗎?這也太不公平了吧!是甲先使用的耶!恐龍法官!法律都拿來保護壞人的!
1.先…不要罵,肯定不是這樣的啊!商標法中例外允許【先使用】商標繼續使用
為了避免申請註冊的商標與早就已經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發生衝突,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例外允許先使用商標的人可以繼續使用,而不是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以尊重市場上已有先使用商標之事實,作為採行註冊保護原則之衡平,學理上稱為「善意先使用原則」。
2.那到底怎麼判斷誰先使用的呢?除了時間點的計算,有沒有其他限制條件呢?
善意先使用原則有三個要件:
(1)其使用時間在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
註冊商標要先申請,申請後智慧財產局會需要一段時間審核,審核通過才會對外公告,而到底是以申請日為起算點還是以公告日為起算點呢?立法者已經明文規定是以申請日為起算點喔!
(2)先使用之主觀心態須為善意,即不知他人商標權存在,且無不正競爭目的。
(3)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3.本案中,甲早在84年就以「誼起呷麵」作為店名,這近30年的時間,累積了不少客源、具有一定之商譽,而乙在100年才去註冊商標,依善意先使用原則,甲可以對乙抗辯「是我先用!」,而繼續使用該店名。
【小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商業主體在經營中要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理解法律的底線,以確保在競爭的市場中持續發展。在商標法的交匯處,掌握法規,理解原則,是保持商業活力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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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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