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家事案件, 案例及法律分享

【家事事件】三名未成年子女分遺產,不是繼承人的媽媽,就可以同時代理三名子女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父親過世後,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母親雖不是繼承人,能否同時代理三人未成年子女簽署分割協議,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高等法院座談會及臺北地院裁定認為,繼承人彼此仍有利益對立,母親只能代理其中一人;但也有法院認為,母親既不分遺產,便無利益衝突。為避免協議效力及繼承登記日後遭到質疑,較穩妥的作法,仍是為其餘子女分別選任特別代理人。

【案例事實】

阿宏與小美沒有結婚,但阿宏已依法認領A、B、C三名未成年子女,並由小美單獨行使、負擔三名子女的權利義務。

後來阿宏過世,留下房屋、土地及銀行存款等遺產,而因為阿宏沒有配偶,也沒有其他子女,所以A、B、C三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原則上每人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小美雖然不是繼承人,卻是A、B、C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她想同時代理三名子女,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把房屋、土地及存款分配完畢,可行嗎?

【家事事件】三名未成年子女分遺產,不是繼承人的媽媽,就可以同時代理三名子女嗎?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案例分析】

一般常見的情況,是父親過世後,母親與未成年子女都是繼承人,此時母親一方面要分得自己的遺產,另一方面又代理未成年子女,母親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會有直接的繼承利益衝突。

本案則稍有不同,小美與阿宏沒有婚姻關係,因此小美並不是繼承人,不會直接分得阿宏的遺產,但是,因為A、B、C三名子女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要簽署任何的合約、契約、協議書都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媽媽的同意,甚至需要媽媽代理,而遺產分割是全體繼承人共同的法律行為,三名未成年子女都需要有人來協助他們,原則上應該都是媽媽小美來代理,但是就會變成媽媽一個人要同時替三個繼承人A、B、C決定,因此,小美自己不分遺產,繼承人之間仍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例如,A少分一百萬元,B、C可以分得的財產就可能增加,因此,小美不能同時代理三名未成年子女完成遺產分割。

(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討論的情形,正是母親不是繼承人,卻同時擔任三名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問題。
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遺產分割協議在客觀性質上,繼承人彼此間具有利益對立關係,如果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少分遺產、拋棄權利或承擔較多債務,其他子女可以分得的財產就可能增加。
因此,一名法定代理人不能同時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母親只能代理其中一名子女,其餘子女應由法院各自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也採取相同看法。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中,父親原本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但父親已經依法拋棄繼承,因此不再是繼承人,臺北地院採取的安排正是:法定代理人代理一名子女,超過一名的部分則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另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則是母親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法院分別為兩名子女選任不同的特別代理人,並限定各特別代理人依附件所示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代理各該子女辦理遺產分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則採取不同見解。

該案母親是兩名未成年代位繼承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但母親自己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法院認為,母親既然不是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時,母親與未成年子女之間並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選任特別代理人的必要,最後駁回聲請,由此可見,目前實務見解全國並非完全一致。

但,避免日後爭議的角度來看,仍以高等法院及臺北地院所採取的保守作法較為穩妥。

(一)本案較保守的處理方式,可以依照下列步驟進行:

  1. 整理被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及遺產範圍。
  2. 確認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3. 先擬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具體分配方案。
  4. 由母親選擇代理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
  5. 為其餘未成年子女分別提出不同的特別代理人候選人。
  6.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為兩名未成年子女子女各自選任特別代理人。
  7. 法院裁定後,再由小美及兩名特別代理人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

(二)聲請時通常應準備:

  1. 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資料。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清冊及遺產稅相關文件。
  5. 預定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
  6. 不動產、存款及其他財產的價值資料。
  7. 特別代理人候選人的身分資料及同意書。
  8. 候選人與遺產分割沒有利益衝突的說明。

特別代理人候選人可以是祖父母、成年親屬、朋友或其他適當成年人,但候選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也不宜與分割結果具有其他利害關係。

法院也不是只審查代理人的人數是否足夠,仍會確認候選人是否適任,以及預定的遺產分割方案有沒有明顯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律師提醒:仍應依個案情況討論後判斷之)

【結語】

母親不是被繼承人的配偶,也沒有參與分配遺產時,能否同時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簽署遺產分割協議,目前地方法院間確實存在不同見解。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認為,遺產分割涉及各繼承人最後可以分得多少財產,未成年子女彼此間仍具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母親同時代理兩名未成年子女協商遺產分割,違反雙方代理規定,所達成的分割協議不生效力

因此,本案可以考慮較穩妥的處理方式仍是:母親代理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其餘兩名未成年子女則由法院各自選任不同的特別代理人。

【相關文章】

【參考判決】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wanghanyilawyer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e/5Q4k6H8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著作權法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