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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件】網拍寫品名也侵權?電商賣家必學3招不踩雷!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你在蝦皮或臉書社團賣過東西嗎?不管是出國順便連線代購,還是把用不到的全新保養品轉手變現,上架時為了讓買家搜尋得到,我們一定會把「品牌名稱」打在網頁上,甚至把附有商標的商品本身拍照上傳。但你知道嗎?許多網拍賣家因為在標題老實打上商品品牌,竟然就收到律師信,被控告侵害商標權!

【案例事實】

小美是以國外代購為業,有天在國外的草本美妝老店「草本奇蹟」,採購了一批當地非常熱銷的「皇家玫瑰美體護膚油」。回臺灣後,小美把這些附有商標的正版商品拍照上架到自己的蝦皮賣場。為了讓消費者方便搜尋,就在賣場標題打上:【中歐旅行代購-現貨速出】皇家玫瑰美體護膚油/草本奇蹟。

萬萬沒想到,該品牌在臺灣的總代理商居然說小美侵害商標權,直接將小美告上法院,要求高額賠償!小美嚇得不知所措:「我賣的是百分之百從總店買回來的正版真品耶!難道我連這東西叫什麼名字都不能說嗎?」

【智財案件】網拍寫品名也侵權?電商賣家必學3招不踩雷!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案例分析】

(一)表彰來源功能:
商標最重要的功能,是為了讓消費者「辨識這商品是誰家賣的」,例如看到大勾勾就知道是Nike官方出的。

(二)品質保證功能

商標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讓消費者「看招牌就知道品質,買得放心」,同時也保護認真經營的商家不被別人亂冒用。

(三)廣告功能

(一)如果在網路上打出別人的品牌名字,或是拍攝附有商標的產品,純粹只是為了「向買家解釋這件商品叫什麼、是從哪裡來的說明」,而不是想假冒自己就是官方網站、總代理或授權加盟店,這在法律上就叫做「商標的合理使用(說明使用)」,商標權人是不能告你侵權的!

(二)那法院會從哪些觀點來判斷,賣家有沒有想要假冒他人呢?

  1. 字體有無刻意放大、凸顯
    如果完全沒有刻意把品牌字體放大、加粗或閃爍,法院可能會認為賣家只是把這幾個字當作一般的「文字敘述」,沒有要把它當成「自己的招牌」來宣傳的意思,而沒有危害到商標廣告的功能。
  2. 明確標示「代購」與「來源產地」
    如果在賣場標題就大大地寫著【中歐旅行代購】,而且這批護膚油確實也是從中歐買回來的真品。這種操作在整體視覺和消費者的認知上,等於直接告訴買家:「我是去國外幫大家跑腿買回來的喔!」這種誠實的做法,完全符合一般大眾的商業認知,並不會讓買家誤以為小美的賣場跟台灣官方有什麼代理授權關係,不僅維持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也因為是真品而沒有品質保障功能危害的疑慮。
  3. 非作為商標使用(純屬商品說明)
    法院認為在商品照片上貼中文商品名稱,或是註明使用方法,純粹是為了指示商品的「內容及來源」,這只是資訊的傳達,如果賣正版商品卻連商品的真名都不能寫,那商業交易根本無法進行。

(一)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一)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小結】

經營網拍、跨境代購雖然是一門好生意,但在行銷文案與商品標示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從「合理說明」變成「商標侵權」,想要安心賺錢,切記遵循「不刻意凸顯他人商標」「誠實標示代購與平行輸入來源」的原則。

法律條文往往非黑即白,但在實務應用上,卻非常考驗「個案細節」的呈現。如果您目前正遇到商標侵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糾紛,或是對於電商上架的文案合規性心裡感到不踏實,歡迎尋求專業法律團隊的協助。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智慧財產權與商務法律實務經驗,能為您的品牌與賣場保駕護航,協助您釐清交易性質、妥善規劃訴訟防禦策略,助您在安全的法律界線內開創商機!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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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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