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的法律議題,當婚姻關係邁向終點時,後續除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外,若雙方有子女時,此時應如何妥善分配照護責任?才能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下,仍得享有親情的關愛與滋養,就是身為父母親應為的義務。
小玫與小新育有一女蝴蝶,然而兩人最近鬧得很不愉快,已經決定要離婚了,但對於要將蝴蝶交給誰照顧的問題,還是一直爭執不休,小玫認為自己身為母親較適合扶養女兒、加上外婆一直以來也會偕同照顧,三人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也有一份月薪4萬多的穩定工作,可以支持蝴蝶的生活與教育費用。
而小新作為長年在外經商的父親,在外背負為數不小的債務,平日忙於工作更是不常回家,但父親小新認為自己的經濟和經商能力比起身為白領小玫而言,更能給予蝴蝶無憂的生活,因此堅持要讓蝴蝶跟著自己,以後才不會受苦。
最後,小玫和小新向法院訴請離婚,就未成年子女蝴蝶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各有主張,兩人都希望在離婚後,還能繼續把小孩留在身邊,因此誰也不讓誰。
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於法律上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因此父母對小孩的照護,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一般而言,於離婚後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將小孩的監護權交由單方擔任、或是仍由雙方共同行使,若協議不成時,便得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審酌一切情狀,為未成年子女酌定適當的監護人。
法院會參照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情感上的狀況,關注未來的身心發展與教育需求,且尊重子女本身的意願,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最適合的監護人,在實務上,父母親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與孩子相處的點點滴滴,多是足以證明足以適任主要主要照護者的角色。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小玫與蝴蝶的情感連結已經十分深厚,此外小玫的工作薪資4萬,再加上外婆的協力照護,於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供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算是足夠;小新雖經商收入高,但其在外負債,對於小孩教育恐有不好影響,且長年皆不回家,與蝴蝶的感情實為疏遠,無法肩負起養育者的責任。因此最終法院將蝴蝶的監護權,判給了母親小玫,讓母親小玫擔任主要照顧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於法律上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因此父母對小孩的照護,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一般而言,於離婚後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將小孩的監護權交由單方擔任、或是仍由雙方共同行使,若協議不成時,便得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審酌一切情狀,為未成年子女酌定適當的監護人。
法院會參照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情感上的狀況,關注未來的身心發展與教育需求,且尊重子女本身的意願,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最適合的監護人,在實務上,父母親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與孩子相處的點點滴滴,多是足以證明足以適任主要主要照護者的角色。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小玫與蝴蝶的情感連結已經十分深厚,此外小玫的工作薪資4萬,再加上外婆的協力照護,於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供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算是足夠;小新雖經商收入高,但其在外負債,對於小孩教育恐有不好影響,且長年皆不回家,與蝴蝶的感情實為疏遠,無法肩負起養育者的責任。因此最終法院將蝴蝶的監護權,判給了母親小玫,讓母親小玫擔任主要照顧者。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而如果遇到另一方不遵守法院對會面交往的裁定時,得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請求法院調查對方的履行狀況,或是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命對方於限期內必須履行,否則將處以罰緩,甚至出動警察的公權力,強制令對方交出子女;但如果妨礙會面的情節已經十分重大時,甚至可以提聲請「改定監護」,剝奪對方的監護權。
法院酌定扶養費時,不受聲請人的拘束,通常會於考量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付出照護勞動的多寡後,參酌各地平均的消費支出,讓父母彼此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以定出扶養費價額,並命扶養義務人需從監護權酌定的翌日給付到子女成年的前一天,法院也多會選擇讓扶養義務人得以分期、分階段性的方式給付,若對方拒絕給付,得依照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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