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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子女監護權訴訟,擅自帶子女離境出國,可能會影響法院的親權判斷!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跨國子女監護權訴訟,擅自帶子女離境出國,可能會影響法院的親權判斷!」的法律問題,當夫妻間為不同國籍、居住在不同國家,遇到此種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狀況,有沒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免形塑出不友善父母的形象,不僅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有可能影響與法院酌定親權的結果。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文章目錄

一、國際間為防止父母一方攜子跨境,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現象,設有「立即返還子女於原慣居地」之原則

國際上針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之議題,主要與聯合國之兒童權利公約,與海牙國際司法會議於1980年「海牙關於國際間誘拐子女之民事責任公約」、以及1996年「海牙關於父母責任及保護子女措施之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及合作之公約」相關,而三者皆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上開三個公約中較為相關重要的部分是,當有不法移送或留置兒童,而構成「國際兒童誘拐行為」時,應有「立即將子女返還原慣居地」為原則的適用,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該原則是為避免父母透過移置子女的行為,達到創造監護權訴訟優勢與確定自身親權行使、並剝奪對方親權行使,以致未成年子女需因此被迫離開原有之慣居地,而需重新適應新環境的狀況。

二、違反上開國際原則,可能會影響我國法院於親權的判斷

(1)依法理加以適用於內國個案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加入聯合國,也非上開海牙公約的締約國,然而,基於上開國際公約皆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指導原則,尚與我國於相關案件審理中,亦著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目標相通,因此,有法院將上開兩者海牙公約,視為法理而依民法第1條加以適用於我國具體個案之審理。

(2)構成「國際兒童誘拐行為」時,可能會影響我國法院於親權的判斷

因為該等「國際兒童誘拐行為」,實會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而我國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時,基於會參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之下,當父母之一方出現「國際兒童誘拐行為」時,是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非友善父母行為,而調整親權的判斷。故,夫妻之間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爭取上,仍應理性和善之溝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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