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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為何得以無罪平反(上)?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性侵害案件最終獲致無罪判決的案例,時而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不久前即曾有報導指出:「少婦控遭搓奶舔鼠蹊 男推拿師:沒營業她硬要來…」、「熟女前後供述不一!男認性侵法院判無罪」等的新聞,今天,我們想藉由在此類案件中,從曾經擔任被告辯護律師的角色,提供一些從法律角度出發的相關分享。

通常此類性侵害自主案件,會與刑法的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相關,兩者較簡易的區別方式,可以用是否有性交行為來區分,前者的強制猥褻罪,僅是在一定程度下違反他人意願的猥褻行為;後者的強制性交,則是要達到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侵入性器、或使之接合的性交行為才算成立,而最終仍需要回歸到證據上來討論。

文章目錄

一、性侵害案件的刑度通常為多少?

(1)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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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指出,在民國96~105年的期間,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在實務上的判刑狀況,大約在最低刑度的有期徒刑3個月(3件),到最高刑度的有期徒刑4年8個月(1件)之間,而在全部總計939件的案件中,共有850件被判處6個月~1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僅有71件在1年到2年之間,平均刑度約落在9.1個月。(註:僅以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既遂為查詢因子,並無其他加重或減輕的變因要件,因此,詳細依照個案仍有不同統計分布情況為準。)

(2)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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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指出,在民國96~105年的期間,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罪,在實務上的判刑狀況,從最低刑度的有期徒刑3年(40件),到最高刑度的有期徒刑8年(6件),透過全部總計985件的案件中,共有745件被判處3~4年的有期徒刑,而有22件在7~8年之間,平均刑度約落在3年10個月。(註:僅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為查詢因子,並無其他加重或減輕的變因要件,因此,詳細依照個案仍有不同統計分布情況為準。)

二、刑度高的「強制性交罪」案件,適用律師強制辯護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在此,延續上一點的討論中,因為強制性交罪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得以適用刑事訟法第31條的律師強制辯護制度。

三、審判中的難題

(1)兩人世界,只能各說各話?

在這類型的案件,多發生在熟悉的情侶、朋友、親戚之間,較常見於約會暴力、交友軟體詐騙、宗教糾紛、不對等的職權關係...等,現實之中,越是熟悉的人越有可能是隱形中的「狼人」,著實令人防不勝防,尤以未成年的性侵案件最為明顯。

但是,同時也正是因為如此,縱然此類案件的人物關係十分明確,但是證據卻往往不夠充分,僅能透過事後拼湊的過程,勾稽出當時雙方實際上的互動情形,藉此來認定是否有性侵事實的存在,而實務上通常可供拼湊的證據大約如下:

(1-1)自白(人證):
  • 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的供述。(有沒有矛盾或指證不一的情況)
  • 被害人於警詢與偵查中的證述(此部分有證據能力之問題,可參下述證據能力的段落)等。
(1-2)客觀證據(物證):
  • 雙方於事件發生前後的通訊紀錄,是否有任何不正常的互動?事件發生之後,被害人的反應是否可以供預期而有合理性?
  • DNA鑑定報告,被害人身上相關衣物,是否遺留有被告任何的生物痕跡?作為被告與被害人實際接觸之客觀實際上證據。
  • 調查官事後於現場實際製作的現場圖,推估出事件發生的空間狀況,諸如床鋪位置、窗戶位置等,房間內部擺設。
(1-3)其他特殊證據: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人列隊、照片、監視器畫面、其他資料,令符合特殊事由下(社會知名人士、互為熟識親友、現行犯等),可單獨指認。
  • 被害人精神狀況或是相關的驗傷單等。
(2)事實圖像,應如何拼湊?

有時因為事件過於私密,當下也缺少足夠的證據,畢竟是較為不公開的事項,因此,有了上述的證據之後,法官多會參酌以下相關事項審酌,試圖拼湊出當時最真實的事件圖像。

  1. 被害人、被告雙方的熟識程度、背景差距、互動情形等。
  2. 被害人、證人的證述,是否有前後不一、互相矛盾的情況。
  3. 在自白、證言之外,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得以補充證明力。
  4. 被害人於事件後的情緒反應、與外顯在外的行為舉止。
  5. 鑑定報告書(精神、DNA)、測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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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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