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我們講到勞工發生職災時,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再向公司要求職災補償及相關損賠。那如果勞工也有操作不當,賠償範圍及勞動能力減損將如何計算?可能影響因素又會有哪些呢?
【案例事實】
小珍是一名來自越南的外籍看護工,在臺灣工作兩年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勞動能力減損50%。雇主主張小珍在操作醫療器材時有不當,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請求減輕賠償金額,小珍想知道與有過失是什麼,以及小珍到底可以請求多少的勞動能力減損呢?
【相關規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制度解析】
一、勞工也有操作不當,公司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上集有跟各位介紹職業災害的救濟制度有分為,補償制度、賠償制度,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補償制度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無故意或過失,都需要負責;而賠償責任,則需要雇主有故意或過失責任。
(二)而與有過失的制度目的,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難免有失公平,因此賦予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三)注意到了嗎!與有過失的制度在於雙方都有過失責任,所以實務認為如果今天請求的範圍是屬於賠償制度,就可能會有與有過失制度的適用探討。
(四)但是!如果今天請求的項目是屬於補償制度的範圍,因為補償制度根本不需要雇主有過失,所以雇主就不能主張與有過失的減輕或免除補償責任!
二、勞動能力減損要如何計算?影響的因素有那些呢?
(一)勞動能力減損是什麼呢?
上集有提到,勞工可以向雇主要求賠償勞動力減少的損失,這個的意思是我們一般人進入職場到退休前,一生透過自己的勞動力原本可以賺多少錢(不計升職加薪),但因為職業災害的發生,導致勞工不僅未來不能再升職加薪,甚至可能連維持現有的薪資水平都很難,這一段落差就是所謂的勞動能力減損。
(二)那要怎麼知道勞動能力減損了多少呢?
法院通常會請醫院做鑑定,通常會依照受傷的部位、嚴重程度、後遺症、對於工作的影響,比如是一眼或兩眼、左手或右手、食指或小拇指等對於勞動能力都會有不同的影響程度。
(三)那實際上要如何計算呢?
1.原則上,如果是我國國民,計算公式約略如下:
(1)每年平均薪資×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一年勞動能力減損的金額,再算從事故發生時年齡到法定退休年齡共有幾年(法定退休年齡–事故發生時年齡),以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計算一次給要給多少,為什麼要用霍夫曼計算法計算呢?因為一次把錢全部給你,會有利息,這個利息需要扣掉,所以必須用霍夫曼計算法計算。
(2)比如說,有一位勞工在事發前,月薪平均大約4萬元,經過醫院鑑定,該勞工受傷後勞動能力減損70%,那每年的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約為336,000元(計算式:平均月薪40,000元×12個月×勞動能力減損70%)。
(3)該勞工在事故發生時是35歲,我國目前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期間相差30年,下圖以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計算扣除中間利息,不計算加薪等因素:
2.那如果是外國勞工呢?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是以關於上訴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部分,固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其準據法,然屬於損害賠償責任確定後,需定其賠償範圍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部分,既非侵權行為不可分割之必然構成部分,則此部分之計算準據如被上訴人之本國(越南國)法律規定與我國法律所規定者未盡相同,而其得請求之年限實際上又分段跨越於兩國之間,即應視其可得請求之期間究在我國內或國外(本國)之情形而分別適用我國法或其本國法為計算損害賠償範圍之準據法,不宜一體適用我國之法律,始符公平、適當原則。
(1)如前述,勞動能力的減損會因為各國法定退休年齡、當地平均薪資等有所不同,所以如果是外國勞工,就要區分他在臺灣還可以待多久,以及回母國之後還需要工作多久才可以退休,依照各國的法律、民情去做計算。
(2)比如說,越南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又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從事看護工作的外國勞工最多只能在臺灣工作12年,所以如果外國看護在臺灣發生職業災害,那就要算他來臺灣多久了,還可以在臺灣待多久。
(3)例如,有一名越南的外國看護現年30歲,來臺灣工作兩年了,在臺灣的平均月薪是3萬元,發生了職業災害,喪失了50%的勞動能力,他可以請求賠償多少的勞動能力減損呢?
A.在臺期間:
該名勞工如果沒有發生職業災害,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還可以在臺灣工作10年,這邊的勞動能力減損,比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平均月薪3萬元×12個月×減損的50%勞動能力=180,000元,再以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計算如下圖,小計1,490,091元:
B.返國期間:
假設他在臺灣工作待滿12年,返國時是40歲,而越南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也就是說他到退休前還有20年,假設越南國人年平均所得為美金2500元,以訴訟時的美金換算新臺幣的匯率是30元,那依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平均年薪2500美元×匯率30元×減損的50%勞動能力=37,500元,再以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計算如下圖,小計529,353元:
C.最後將兩個時期的金額相加在一起,就是雇主須要賠償勞工的金額,也就是1,490,091元+529,353元=2,019,444元
【結語】
職業災害涉及的賠償與補償制度往往複雜,若您遇到勞動糾紛或賠償問題,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勞動法經驗,隨時準備為您提供最適切的解決方案,歡迎與我們聯繫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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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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