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的法律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證據不能造假,然而,同時可能也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些話,因此,著實深知正確舉證於訴訟上的重要性!
不過究竟怎樣才是正確的舉證呢?除了每位律師有不同的訴訟策略外,有些是基於法律明文要求所必須、有些是為了訴訟上形塑犯後態度良好的證明、有些則是個人財務狀況的公開化…等。
因而以下,我們會舉幾個例子給大家,主要是讓大家知道,在相關的案件中,您可以準備哪些證據,以確保您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夫妻離婚進到法院爭取子女「監護權」(民法條文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同法同條第4項,法院需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後,方得以做出酌定行使監護權之人的裁判。
因此,想爭取監護權的父母,如果覺得他方有不適任的理由時,即可以做相關證據的蒐證,讓法院可以藉由證據知悉對方不適任的事實,進而,做出較有利於自己的認定。
相關可以參考我們之前所撰寫過的文章:「小孩監護權、扶養費用如何酌定?不該讓親權成為選擇題!」、「當父母只生不養,祖父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嗎?」
如果借款是沒有定給付期限的話,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且「經債權人催告」時起,方會開始負遲延責任,因此,當債權人想要跟債務人請求款項、抑或給付遲延的賠償時,必須要能夠證明其已經有先「催告的事實」才行。
而「催告」應該如何做呢?最簡易的方式是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直接表明請對方還款的意思就可以了!而,因前者遺失風險較大,通常會建議後者較有保障。另外,申請調解、提付仲裁、起訴並送達訴狀、督促程序並送達支付命令等方式,也是與催告具有同一效力的行為,可以視案件狀況來採取最有利的方式。
因此,當債權人想和債務人催討沒有定期限的借款時,通常可以先透過通訊軟體或寄發存證信函,來滿足法律上的「催告」要件,方更有利於後續債權人的請求。
承接上一點的討論,如果借款是有給付定期限的話,雖然法律上沒有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先進行催告,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權人還是可以先藉由踐行上述的催告行為,做為已向債務人通知還款的證據,除了盡私力救濟外,亦讓法院於後續審理時,能知悉債權人確實是於催討未果後,方才不得已提起訴訟請求還款,並非貿然地無端爭訟。
如果勞工遇到被雇主違法資遣,且雇主擅自拒絕勞工繼續工作,此時,勞工雖然無法實際向公司提供勞務,然而,依照民法第235條規定,勞工可以將「準備提出給付之事情」通知雇主,用以代替現實之勞務給付,而,當雇主後續依然允許勞工繼續工作時,雇主即須負勞務受領遲延責任,同時,勞工可以再依照民法第487條向雇主請求薪資。
因此,當勞工被違法資遣時,建議可以先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向雇主表明「準備提出給付之事情」,如此可以作為民法第235條言詞提出的證據,以確保後續民法第487條的薪資請求權利。
相關可以參考我們之前所撰寫過的文章:「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上)?」、「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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