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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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的法律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證據不能造假,然而,同時可能也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些話,因此,著實深知正確舉證於訴訟上的重要性!不過究竟怎樣才是正確的舉證呢?除了每位律師有不同的訴訟策略外,有些是基於法律明文要求所必須、有些是為了訴訟上形塑犯後態度良好的證明、有些則是個人財務狀況的公開化…等。

面試錄取後遭反悔,勞工怎麼主張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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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面試錄取後遭雇主反悔,此時勞工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的法律問題,現在許多外商抑或科技公司,於晉用新進員工時,存有業界慣行之徵才流程,一般而言,求職者需於通過人資面試、主管晤談、等待上級確認之各階段,嗣後,方會獲書面offer之正式錄取通知。

在「曾有授權」的狀況之下,仍可用「過世之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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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在『曾有授權』的狀況之下,仍可用『過世之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嗎?」的問題,其實,相類似的法律概念,是我們時常會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的,例如:「為亡妻辦後事…夫領32萬存款卻被告 兒指偽造文書判刑2個月」、「李艷秋挨告盜蓋印章領母親存款 士檢不起訴」,都是關於以死者名義為法律行為時,可能會涉及的刑事責任,因此,還請讀者可以多加留心。

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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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這裡的暫時權利保護,指的是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以向法院聲請,雇主應繼續僱用、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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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被公司「違法解僱」的應對方向,勞工可以留心相關的法律規範,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若您在閱讀完本篇文章後有任何問題,您可向勞動部洽詢勞工法律的扶助,或是與我們所上律師預約來所諮詢喔。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買房遇不平條款,可以主張無審閱期間,來拿回定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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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倉促簽約後發現買房不公平條款,可以主張仲介未給予消保法的『審閱期間』,來拿回定金嗎?」的法律問題,現在消費者在購買成屋時,常會委託仲介尋覓房源,於支付斡旋金後,再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是如果在倉促訂約後,才發現契約內容有問題,此時,消費者可以利用仲介對於契約未給予消保法的「審閱期間」,進而主張解除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有限公司股東要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需要注意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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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有限公司股東要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需要注意什麼嗎?」的法律問題,我國的公司多為中小企業,常採用有限公司作為公司運作之架構,而,當股東面臨經營問題而想退出經營時,透過「轉讓出資額」就是一個常見的方式。

關於「平均工資」、「原領工資」的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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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計算勞工各項給付時,常會用到的「平均工資」、「原領工資」,這些工資具體的計算基礎與適用狀況分別為何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消保法中「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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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消保法中『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的差別為何?」的法律問題,尤其在遇到兩者併存的狀況時,具體應該如何處理呢?企業經營者可以主張已經給予消費者「猶豫期間」,就認為消費者不得再享有「審閱期間」的保障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